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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登记
http://www.cdgt.gov.cn 发布日期:2006-06-05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
  矿产勘查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
  HNXSCGT003-1-2003(湖南行审C类国土003号-1子项-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0号令);
  2、《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1日地矿部、财政部发布)
  审批总时限:
  4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探矿权申请人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新申请探矿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统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原件;
  (9)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区块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补充资料:
  (1)涉外项目应提交探矿权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合作勘查项目申请应提交合作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交复印件的,须校验原件。
  2、变更申请探矿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颁发的地质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以往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报告,投入情况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交复印件的须校验原件。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个别提交如下文件:
  (1)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一式三份。扩大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设置情况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2)变更勘查对象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a、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b、变更前原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探矿权受让人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c、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原件;
  d、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3、延续申请探矿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三份;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三份;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一份;
  (7)勘查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份;
  (3)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一份;
  (5)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一份。
  (二)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装帧整齐,便于存档。
  (三)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勘查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481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和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邮寄方式提交的勘查申请资料,一般不予受理。
  (五)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1、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对勘查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2、审查工作人员认为需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对申请人出具的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
  3、审查内容
  (1)申请勘查区块是否矿产地空白区;
  (2)申请勘查区块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业权存在;
  (3)申请勘查区块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登记书填写内容是否准确、规范、真实、完整。
  (二)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勘查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4819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审查,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查意见,签字后交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四)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标准
  1、审核重点
  审核的重点是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已设立矿权,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等。如果有则应予纠正。
  2、审核内容
  (1)申请项目所需的各类批件、证书、资料等符合法定要求;
  (2)待批区块图形、计算方式、编号准确无误。
  (二)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勘查处副处长。
  电话:0731—2214779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审核,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审核栏内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意见,签名后移交复核工作人员复核。
  (四)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复核
  (一)标准
  1、复核重点是检查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对经复核需召开会议研究的问题,安排会议,解决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
  2、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复核栏内签署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意见。
  (二)岗位责任人:
  地质勘查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同意审核工作人员意见的,提出复核意见后转入会审。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及理由,与审核工作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工作人员。
  (四)时限:
  4个工作日。
  五、会审
  会审工作由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负责人参加。
  (一)标准
  1、规划处:对项目是否符合我省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2、矿产开发管理处:对项目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设置有采矿权进行审查;
  3、矿产资源储量处:对项目所在地是否为已勘查形成了矿产地进行审查;
  4、地质环境处:对项目实施方案中是否有地质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二)岗位责任人:
  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和地质环境处的审查工作人员和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照审查标准,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
  根据复核和会审意见。对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的裁决意见进行终审,明确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结论性意见。
  (二)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厅长或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四)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
  (一)工作标准
  1、探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通知》缴纳勘查登记手续费和当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
  2、收到费后,应该开具专用收款收据交探矿权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
  财务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1014
  (三)时限:
  及时。
  八、核发
  (一)工作标准:
  1、签发审批后五日内,准予登记的,由审查工作人员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人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2、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缴纳勘查登记费和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款收据到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勘查登记审批受理工作人员手中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备案、公告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工作人员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地勘司备案;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它审批资料立卷存档。
  (3)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办的审批发证情况,予以不定期公告。
  (二)本岗位责任人:
  地质勘查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4819
  (三)时限:及时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核准而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
  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4655、22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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