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2007)第020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24日以(2006)政国土字第1210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20.92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力建设机械工程公司
二、征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宗土地征用范围在武陵区江江乡新安社区,征用集体土地120.924亩。其中:新安社区15.549亩(道路1.14亩、沟路7.125亩、菜地0.915亩、鱼塘0.3195亩、墓地1.275亩、企业用地4.7745亩)。新安社区八组105.375亩(道路1.179亩、鱼塘6.198亩、宅基地2.3775亩、菜地95.2605亩、墓地0.36亩)。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转)用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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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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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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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6-9 |
道路、沟渠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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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
专业菜地 |
2500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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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 |
企业用地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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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临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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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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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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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10-15 |
墓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2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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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菜地 |
2500 |
10-15 |
沟渠、道路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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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补助 |
企业用地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