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2007)第03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5日以(2006)政国土字第814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09.28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滨江豪庭(储备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宗土地征用范围在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居委会,征用集体土地309.2805亩。其中:三闾社区居委会道路8.421亩、沟渠6.9225亩;三闾社区二组菜地34.17亩、三闾社区三组菜地125.844亩、稻田8.301亩、藕塘0.615亩、墓地0.48亩、三闾社区四组菜地95.265亩、宅基地24.522亩、藕塘4.74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公寓式安置:安置地点在三闾港社区8组,用地面积100.76亩。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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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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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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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6-9 |
菜地 |
2500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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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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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塘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标准的70%补偿 |
墓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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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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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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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5-15 |
菜地 |
2500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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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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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塘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补助 |
墓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20%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