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2007)第 03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政国土字第373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92.69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富园小区
二、征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宗土地征用范围在南坪岗乡沙港社区居委会,征用集体土地192.6915亩。其中:沙港社区居委会农村道路1.923亩、农田水利用地2.616亩、鱼塘0.7995亩。五组菜地35.469亩、藕田12.5205亩。六组菜地32.388亩、坑塘0.6375亩。七组菜地7.77亩。八组菜地90.6765亩、鱼塘3.0345亩、农田水利用地0.816亩、农村道路0.969亩、宅基地3.072亩。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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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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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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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500 |
8-9 |
稻田 |
1700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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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
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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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道路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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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用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坑塘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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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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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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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500 |
9-15 |
稻田 |
1700 |
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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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补助 |
道路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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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
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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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用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坑塘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