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2007)第 04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以(2007)政国土字第409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94.3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常德市德山南路延长线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土地征用范围在德山镇皮家冲村、株木山村、龙潭庵村,征用集体土地面积94.38亩,其中:皮家冲村31.29亩(菜地2.3亩、水田3.09亩、路11.78亩、园地4.64亩、宅基地2.04亩、工矿用地5.15、林地2.29亩);龙潭庵村57.05亩(水田11.56亩、旱地3.04亩、菜地7.85亩、园地18.38亩、林地6.69亩、沟路坎1.97亩、鱼塘0.22亩、宅基地6.95亩、坟地0.39);株木山村6.04亩(水田3.05亩、园地1.85亩、路坎0.25亩、工矿用地0.89亩),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红线图。
三、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3、青苗费补偿标准
四、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益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常德市德山经济科技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五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村组登记,由村组统一上报常德市德山经济科技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处,统一按有关规定补偿,并于登记后十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坟,后果自负。
联系人:江凌云、余建 联系电话:7310999 举报电话: 7302727、7801910
五、其他
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给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 准。
特此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