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 2007 )第 0423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以(2007)政国土字第365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土地面积86.37亩(其中集体土地面积45.06亩、国有土地41.3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常德市乾明北路
二、征用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土地征用范围在德山镇莲心居委会、德山建筑总公司,征用集体土地面积45.06亩,其中:莲心居委会集体土地42.82亩(旱地2.77亩、菜地7.52亩、鱼塘14.36亩、沟路坎3.87亩、工业用地0.03亩、宅基地14.27亩);德山建筑总公司集体土地2.24亩(工业用地1.55亩、宅基地0.69亩)。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红线图。
三、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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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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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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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二类) |
1500 |
6---9 |
旱地 |
1100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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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路坎、宅 |
按邻近水田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鱼塘 |
按邻近水田土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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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二类) |
2500 |
6---9 |
工业用地 |
按邻近水田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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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偿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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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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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二类) |
1500 |
5----15 |
沟路坎、宅 |
1100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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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1100 |
5----15 |
鱼塘 |
按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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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二类) |
2500 |
5----15 |
工业用地 |
按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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