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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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品名)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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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
半年以上 |
425-850 |
1、青苗补偿年产值标准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执行;
2、各种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2]20号文件及常价服[2003]22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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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半年以上 |
625-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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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鱼 |
投苗半年后 |
700-1000 |
四、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朗州北路紫云小区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十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村组登记,由村组统一上报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并于登记后二十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坟处理。
联系人:郑富清、陈英、饶力铭 联系电话:7801901 举报电话: 7801900
五、其他
1、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搭、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