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字(2007)第04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9日以(2007)政国土字第571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土地13.08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新建办公楼和停车场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宗土地征用范围在武陵区南坪岗乡沙港社区,鼎城区原种场,征用集体土地12.459亩。其中:沙港社区五组12.459亩(菜地2.325亩、藕田7.287亩、藕塘2.847亩)。该项目转用鼎城区原种场国有土地0.627亩菜地。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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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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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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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9 |
藕田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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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500 |
9 |
藕塘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亩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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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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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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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15 |
藕田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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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500 |
15 |
藕塘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补助 |
3、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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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品名)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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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不足一年 |
625-1250 |
1、青苗费补偿年产值标准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执行;
2、各种地上附着物及树林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2]20号文件及常价服[2003]22号文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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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 |
不足一年 |
850-1700 |
四、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朗州北路紫云小区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十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村组登记,由村组统一上报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并于登记后二十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坟,后果自负。
联系人:肖智、肖家昊、田清平 联系电话:7801913 举报电话: 7801952、7801910、7801915
五、其他
1、按省、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精神,抢建、抢搭、抢种的不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给补偿。
2、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