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征补字( 2007)第 6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2007)政国土字第 230、616号审批单批准的征用土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征字(2007)第0627、0628号征用土地公告,德山征地拆迁事务处经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其它权利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依据《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云锦园工业项目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
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2)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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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面积 |
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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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桥居委会二组 |
4.74 |
268 |
46359 |
76050 |
2508 |
124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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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桥居委会三组 |
134.52 |
216 |
1650811.5 |
1536937.5 |
32751 |
322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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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桥居委会七组 |
19.03 |
164 |
208953 |
310140 |
9793.5 |
5288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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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居委会一组 |
150.91 |
288 |
1567759.5 |
2243167.5 |
60959.5 |
3871886.5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各项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方式
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一律转帐支付给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地村(组)自行搞好承包责任田的调整。
2、以村为单位申报被征土地的农业税减免。
3、公益、水利设施及房屋的拆迁另行现场核实、补偿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德山征地拆迁事务处(德山开发区院内)。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江凌云、余建 联系电话:7310999 举报电话:7302727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德山征地拆迁事务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德山分局
二00七年六月
附件1:表一
附件2: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