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办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防灾减灾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程序。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排险、地质灾害调查普查、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等。项目申报统一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情况紧急时,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排险项目也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申报。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主要用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大型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大型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以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能列入申报范围:
(一)主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主要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
(四)主要危及农、林、牧区的地质灾害。
四、严格地质灾害防治申报资料要求。申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需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申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排险项目,需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文件、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排险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申报地质灾害调查与普查、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项目,需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或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地质灾害勘查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备选库管理。省厅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经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实行定期维护、滚动管理。
六、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任务书和预算。项目任务书或预算文件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经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
七、严格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八、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季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向负责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文件下达的第二年年底前完工。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0天向省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九、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施工验收、成果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实施(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施工)结束后,应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施工验收。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成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成果资料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接收国家、省财政投资项目的成果档案并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汇交。项目成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十一、认真落实防治工程的后期维护工作。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十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日